一、什么地方设置消防灯光疏散指示 1.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2.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设置蓄光疏散标志时,只能作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1)座位数超过1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个的会馆或礼堂,座位数超过0个的体育场; 2)地铁站、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船运码头和机场航站楼中大于m2的候车、候船、候机大厅。 7.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1.5m。 8.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9.学校建筑的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二、灯光疏散指示的布置 1.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 2.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 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视觉时不应大于20m,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1m。 3.设在地面上的连续视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3m。 4.一个防火分区中,标志灯形成的疏散指示方向应满足最短距离疏散原则,标志灯设计形成的疏散途径不应出现循环转圈而找不到安全出口。 5.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损坏,其防水、防尘性能应达到IP67的防护等级要求。地面标志灯不应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 7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3.6.5-1和图13.6.5-2布置。 三、消防灯光疏散指示的灯源要求? 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LED灯 四、消防灯光疏散指示的供电要求? 1.建筑高度为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50m~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2.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0h。 3.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0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0h。 4.高层建筑楼梯间疏散照明灯和标志灯,宜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分支回路竖向供电。 5.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2)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 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2.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3.疏散标志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 六、其他: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的规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yy/pgyy/8222.html |